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81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开发区玖川科技工程材料营销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机电大市场****。
经营者:李秀林。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坪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向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新区。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开发区玖川科技工程材料营销部、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1002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开发区玖川科技工程材料营销部、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等情况、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东江中路证券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房产暂时不宜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止2020年11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61179元,尚有761179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房产暂时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湘1081执8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不会停止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亦会继续查控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永飞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何学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胡慧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