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1003民初622号
原告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张家界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1.75元,减半收取550.88元,由原告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胡红锋
法官助理 谭 佳
书 记 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