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刘某、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13民初2824号之二 原告:刘某1,男,汉族,1992年3月8日出生,住大同市碧水云天御河湾6号楼1单元24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大同市平城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亲水湾龙园西门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山西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山西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院诚盈中心5号楼902、903。 法定代表人:代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1诉被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23年7月4日以私下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28元,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求实际收取计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5303元,由原告25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