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6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广营西路5号城盈中心5号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752号西部绿谷大厦2-9-047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3)新0106民初2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3835.2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