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鄂1127执保100号 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侍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鄂1127民初3476-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冻结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995904.97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措施如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相关账户。2024年9月25日,本院做出(2024)鄂1127民初3476-3号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银行存款995904.97元的冻结”。 至此,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鄂1127民初3476-1号民事裁定因解除保全措施,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