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5272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月8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鄂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