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竞道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39046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甲12号(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B座三层3101室。 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竞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樱南路15号二幢楼五层A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竞道广告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竞道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道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果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竞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果壳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竞道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2.竞道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果壳公司与竞道公司在2019年7月8日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合同》,果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果壳微信公众号发布头条文章、果壳微博发布微博,并通过果壳网PC端、果壳精选APP、果壳移动站为竞道公司免费配送分发服务。果壳公司按约定于2019年11月5日向竞道公司开具了70万元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竞道公司逾期支付相应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竞道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果壳公司的诉讼请求,2020年5月21日竞道公司已经支付了广告费70万元,本案所涉合同付款条件未成就,果壳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远大于其损失且不应该支付。果壳公司合同履行有瑕疵,未提供相应的监测报告。竞道公司不同意果壳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要求果壳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返点)42000元并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果壳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对方已经通过支付广告费的行为实际认可了果壳公司的履约情况,在竞道公司向果壳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果壳公司才应向竞道公司支付返点费用,但是其并未向果壳公司交付发票,我方并未违约。果壳公司同意竞道公司可以在支付违约金前扣除返点,但竞道公司应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8日,甲方竞道公司与乙方果壳公司签署《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本合同有效期限为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7日。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在乙方媒体上进行BASF品牌推广业务,发布相应网络广告;本次投放共计70万人民币;甲方需要在乙方将甲方每期网络广告按约发布结束并提供本合同第6条所规定的相应监测报告,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通知乙方开票金额,甲方在投放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相应金额的广告费,乙方应当在甲方每期网络广告的具体付款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开具合法有效的广告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甲方,该发票系乙方要求甲方付款前必须提供的付款支持文件之一,若乙方提供发票延迟,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乙方为甲方在乙方媒体上发布广告均由甲方客户委托独立第三方使用专门软件(具体软件名称秒针)对广告投放情况进行监测,在该独立第三方实际对甲方广告进行了监测情况下,以该独立第三方有关广告投放情况的监测结果为准,如双方对广告投放情况有争议,以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为准。若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相应甲方网络广告的具体发布期限少于三十日(包括三十日),则乙方应于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相应甲方网络广告发布期限结束后十日内甲方提交上述规定的独立第三方出具的监测报告,若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相应甲方网络广告的具体发布期限长于三十日,则针对该广告发布(发布时间长于三十日的),乙方应于每个日历月第十日前向甲方提交由上述第三方出具的关于本合同项下相应甲方网络广告上一日历月发布情况的监测报告,并应于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相应甲方网络广告发布期限结束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一份总体监测报告。乙方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述监测报告系乙方要求甲方付款前必须提供的付款支持文件之一。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若未按规定付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逾期金额及违约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2019年8月,甲方竞道公司与乙方果壳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在支付完原协议项下合作的款项后,乙方按照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广告服务费42000元;服务费支付,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主合同项下的广告投放费且甲方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广告服务费42000元。 庭审中,果壳公司提交《广告结案报告》,该报告载明最后一次投放为2019年7月16日。果壳公司还提交其于2019年11月5日开具的7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4月9日向竞道公司发送的催款邮件及法务函。果壳公司确认竞道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果壳公司支付广告费70万元。 以上事实,有《网络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广告结案报告》、发票、催款邮件、法务函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果壳公司与竞道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果壳公司要求竞道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节,综合合同约定内容及双方的履行情况,本院认为,果壳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义务,但未能按时提交相应的监测报告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虽该瑕疵并非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亦属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竞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向果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果壳公司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向竞道公司主张违约金,其起算日期及计算标准本院依法予以调整。针对竞道公司要求果壳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42000元一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竞道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竞道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42000元; 三、驳回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4元,由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24元(已交纳),由上海竞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