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诉前调书454号
原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甲12号(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B座三层3101室。
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电通(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电通(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