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83703号
原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甲12号(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B座三层3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主楼30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壳互动公司)与被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果壳互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数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果壳互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数知公司支付合同服务报酬100万元;2.数知公司支付自2021年4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每日按500元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8日,果壳互动公司与数知公司签订了奔驰EQC上市推广项目的《商务合作项目合同》,约定广告涉及项目的名称、内容及投放周期,合同项下服务费金额为100万元,数知公司应在项目执行结束后90个自然日内向果壳互动公司支付全部服务费,数知公司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果壳互动公司已经充分履行己方义务,数知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且经催款后仍未付款,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数知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8日,果壳互动公司(乙方)与数知公司(甲方)签订《商务合作项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乙方所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具体排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如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附件一内容的,以双方书面确认的最新内容为准;本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乙方有权通过指定电子邮件与甲方确认合同执行的相关细节,甲方收到乙方的邮件后应当及时回复并确认;凡经过甲方指定联系人邮件确认的内容,均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另有约定或最终通过指定联系人邮件确认不适用外,乙方有权按照该确认内容执行,并要求甲方以此为标准进行验收;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之对价,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总额共计100万元的服务报酬;项目执行结束后90自然日内甲方将100万元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未在约定付款期限内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支付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直至应付款项及违约金均足额支付之日止。
上述合同附件一写明发布广告的媒体类型、媒介、位置、形式、尺寸、购买单位、预估日浏览量、预估总浏览量、预估日点击及广告排期日等内容。
审理中,果壳互动公司称合同履行中因有项目上的变动,故果壳互动公司在数知公司的要求下对广告发布进行了调整。果壳互动公司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数知公司工作人员的往来电子邮件,其中有双方确认将广告排期、点位变更等内容。
2021年2月22日,果壳互动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数知公司发送《2019Q4奔驰EQC车展推广结案报告》,内容为果壳互动公司发布的广告资源汇总,载明果壳互动公司发布的各广告截图,数知公司未予回复。果壳互动公司称已经就《商务合作项目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各项广告发布工作完成。果壳互动公司提交的广告截图显示,最后一批推广内容于2021年1月22日上线。
本院认为:数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主要根据果壳互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
本案所涉合同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合同的履行持续至该法施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果壳互动公司与数知公司所签《商务合作项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果壳互动公司提交了电子邮件、截屏等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具有相当的证明力,在数知公司拒不到庭发表答辩及质证意见的情况下,本院对果壳互动公司的证据予以采信,确认果壳互动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数知公司应当向果壳互动公司支付服务费,现数知公司逾期支付服务费,应当承担赔偿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果壳互动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100万元;
二、被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500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