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民初8109号
原告:***,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甲12号(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B座三层3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出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