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6民初500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4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海口市美兰区。
被告:海南英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海府路168号金鹿花园3期2栋2单元303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海南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海南英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2024)琼9006民初5000号民事裁定,一、冻结***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二、冻结海南英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海南英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