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6民初3840号
原告:庆阳鑫盛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庄镇高马村四组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庆阳鑫盛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庆阳鑫盛易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庆阳鑫盛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