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合浦县鹏通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8民初33256号 原告:合浦县鹏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闸口镇福禄村委会福禄村1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086526926F。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北碚区文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4232474A。 负责人:***。 第三人:河北兴盟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吕公堡镇东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8926243X0。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合浦县鸿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闸口镇福禄村委会福禄村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MA5KGC872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浦县鹏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兴盟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合浦县鸿翔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浦县鹏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浦县鹏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浦县鹏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浦县鹏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