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41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4232474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2.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