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5号
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423247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630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0元,减半收取39500元,由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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