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0850号
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站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2188213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文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423247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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