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828号
原告:***,男,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423247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雪,女,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二局五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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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