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805号 原告:***,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圣湖社区***336**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 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