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805号
原告:***,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圣湖社区***336**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 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