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3855号
原告:中科模架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南益巷2号四楼02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创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40号24-2#。
法定代表人:王成。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文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模架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创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并向原告中科模架工程(广州)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中科模架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科模架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