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模架工程(广州)有限公司、重庆创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3855号 原告:中科模架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南益巷2号四楼02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创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40号24-2#。 法定代表人:王成。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文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模架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创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并向原告中科模架工程(广州)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中科模架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科模架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