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财保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办事处涪滨路1380号10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6862774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文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4232474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车站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NMCQ2W。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1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3)渝0109执保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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