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641号之二
申请人:中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少城路25号1栋12层1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河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东八里村西北。
负责人:***。
被申请人:商河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府前街。
负责人:***,该镇镇长。
申请人中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商河县***镇人民政府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2023年5月17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镇人民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的存款11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镇人民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的存款11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172391.7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