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682执2413号
***、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37.02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1837.02元,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21年6月11日将执行款1837.02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皋劳人仲案字[2021]第166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