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加艾奇(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贝加艾奇(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解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7民初12307号 原告贝加艾奇(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解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加艾奇(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解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贝加艾奇(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