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3105号
原告贝加艾奇(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贝加艾奇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高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33号金奥中心1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贝加艾奇公司诉被告金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贝加艾奇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贝加艾奇(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548元,减半收取16274元,由原告贝加艾奇(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