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104民初2712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贝加**(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丹东尼•费雷德•麦克雷斯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市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909830694。
法定代表人杨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辉、贾雅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贝加**(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加**上海公司)与被告***市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豪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德杰,被告委托代理人蒋辉、贾雅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贝加**上海公司诉称,2014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西美金山湖小镇酒店项目建筑设计(咨询)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咨询)合同】和西美金山湖小镇酒店项目建筑设计(咨询)补充合同书【以下简称设计(咨询)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约定及被告需求提供了相应规划设计咨询服务,完成相应工作量,被告应支付设计费1147200元。但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设计费11472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16240元(按照设计合同第7.2条约定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4日);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丽豪公司答辩并反诉称,依照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定金286800元。但原告提供的后续设计成果不符合审核要求。后,被告发现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名为设计(咨询)实为设计承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故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咨询)合同、设计(咨询)补充合同为无效合同;2、原告双倍返还定金573600元;3、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贝加**上海公司辩称,原告接受的是建筑设计咨询委托,不是建筑设计。因此合同有效。被告支付的定金已转化为合同价款,且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适用定金罚则。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设计(咨询)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作为设计及咨询方合作完成本项目自概念设计起至施工现场配合阶段止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咨询工作。被告委托原告负责提供本项目概念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扩初设计、建筑外立面及建筑重要部位的详图和节点图深化设计、建筑施工图审核及施工阶段的配合。原告的工作成果质量应满足被告要求(以双方确认的设计工作详表为依据)。设计面积3.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60元,设计咨询费共计为210万元,并约定分六个阶段向被告交付成果文件,其中,概念设计阶段,交付文件包括:概念方案文本(方案含简要设计说明及项目主要指标;总平面图;各规划设计分析图;主体建筑标准层、平面示意图;建筑造型-电脑三维模型概念;主要建筑概念立面图和单体效果图;重要空间节点概念效果图…)3、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同上。扩初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筑扩初设计达到规范深度(总平、各层平面、立面、重点部位剖图、设计说明等)。付款进度:A1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付10%的定金21万元;A2概念设计成果提交,经原告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5%,31.5万元;B1方案设计成果提交,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付25%,52.5万元…。
同日,原、被告签订设计(咨询)补充合同,约定本合同为设计(咨询)合同的补充合同。所涉条款均参照原合同执行。被告委托原告的设计内容为2#德国小镇度假酒店,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委托原告提供概念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扩初设计、建筑外立面及建筑重要部位的详图和节点图深化设计。建筑施工图审核以及施工阶段的配合。设计咨询费76.8万元。付款进度:A1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付10%的定金76800元;A2概念设计成果提交,经原告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5%,11.52万元;B1方案设计成果提交,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付25%,19.2万元…。2015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设计(咨询)合同书之备忘录,约定设计面积暂时按1.2万平方米计算,设计费为72万元。
2014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汇款21万元。2015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汇款7.2万元。摘要均为设计费。
2015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载明:2015年1月6日提交最终概念设计文本,根据被告的深化修改意见,原告对方案进行了深化修改,并于2015年3月18日提交了建筑方案设计文本,符合合同5.1条约定完成A2概念设计成果提交及B1方案设计成果提交阶段。恳请被告确认以上工作成果并能完成设计费的付费结算。同年4月1日,被告复函载明:原告一直未提交最终确定版本的设计方案成果,已提供的设计方案仅为过程稿并且未获得被告认可,被告有权拒付价款。原告在上一阶段成果未得到被告认可的情况下,私自开展下一阶段设计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望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前派人前来协商解决此事。2015年5月15日,原告致函被告,称林斌已于2015年4月10日赴被告商讨,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被告于收悉本函后5日内联系设计费的结算、支付和设计合同后续处理相关事宜。同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解约函,称原告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以书面确认为准)完整版的设计成果,第一阶段设计始终未能按约定进度完成设计,主创设计师未进行对接,因此要求解约,并要求退还已付全部款项。2015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信,称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下一阶段的服务意味着对概念设计的认可,原告不存在违约,被告解除合同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原告方享有解除权,通知被告解除两份建筑设计咨询合同。
另,原告开具四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705000元。原告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咨询、建筑设计咨询、室内装饰方案咨询、园林景观方案咨询、投资咨询、商务咨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西美金山湖小镇酒店项目建筑设计(咨询)合同、西美金山湖小镇酒店项目建筑设计(咨询)补充合同书、备忘录、网银业务回单、来往信函等证据能够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虽名为设计咨询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成果文件除概念方案外,还包括总平图、主体建筑标准层平面示意图、主要建筑概念立体图、总平、各层平面、立面、重点部位剖图,而并非提供设计咨询意见,合同性质应认定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而原告不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因此设计(咨询)合同及设计(咨询)补充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依据上述合同取得28.2万元,应当返还,而原告依据上述合同亦向被告交付了一定设计成果,虽未得到被告书面确认,但该设计成果系原告依据上述合同受被告委托而形成的具有针对性的成果,被告应当折价补偿。补偿标准以已付款数额为宜。原、被告返还义务相互抵销。被告依据无效合同,要求适用定金罚则,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的西美金山湖小镇酒店项目建筑设计(咨询)合同和西美金山湖小镇酒店项目建筑设计(咨询)补充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贝加**(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市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9771元,由原告贝加**(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68元,由被告***市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涛涛
人民陪审员 梁增兵
人民陪审员 赵海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