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23民初1365号
原告:马XX,男,1991年2月8曰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古城镇西云寿村66号。
被告:张XX,男,1982年10月3曰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双河镇河口村3组45号。
被告:杨XX,男,1976年1月13曰出生,汉族,住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半山半水小区。
被告: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天安大道西段路。
法定代表人:李XX。
原告马XX与被告张XX、杨X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曰立案。原告马XX于2025年6月4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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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