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某某诉上海川鹏塑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川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案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791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