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川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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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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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案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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