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民申2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佛山市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高黎居委会外环路合峰东岸名苑4座36号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8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