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6民初36929号
原告:佛山市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高黎居委会外环路合峰东岸名苑4座3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89L6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76号之九百三十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MA4UH1NL5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76号之九百三十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W5Y1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0元,并从2022年7月15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一年期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判令被告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南方电网项目工程,其将某区域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依双方约定,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该工程未如约入场施工,原告向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退回保证金,2022年7月15日因该项目长时间无法入场,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退回保证金,并保证于2022年7月20日前退清,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如未按时归还保证金,逾期按每天补偿10000元支付违约金。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都未履行退还保证金的返还义务。被告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是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一致,无证据证明两被告财产独立,因此,被告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所称的事实,并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签订合同,原告明确保证金应从2022年7月21日起计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了原告履约保证金20万元,其在《退款申请书》中承诺于2022年7月20日前向原告退还上述保证金并同意“如未按时归还保证金,逾期每天补偿1万元违约金”,此系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上述违约金标准应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1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至于被告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反映被告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故原告主张被告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2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8.0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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