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606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369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836.54元(含执行费3298.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