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财保159号
申请人:***,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交通事故死者***的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高黎居委会外环路合峰东岸名苑4座36号铺。
法定代表人:*育林。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佛山市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粤E×××××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以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出具的编号为(2018)富佛山诉保第1114号,担保限额为250000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粤E×××××号重型自卸货车,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