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16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巨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文海西路16号龙光尚街大厦1座1604号。
法定代表人:姚立群。
被执行人:江苏弘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福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贺从彩。
关于广东顺德巨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弘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江苏弘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巨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8832.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7月24日起,以758832.5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巨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81.62元,减半收取计5840.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巨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81元,由被告江苏弘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5600元。因江苏弘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顺德巨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网络查询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江苏弘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弘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758832.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苏弘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巨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明
审判员 朱贵明
审判员 张成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