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瑞净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鸿路**。
法定代表人:向双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晓伟,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丽娜,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村委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惠瑞净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京仲裁字第14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瑞净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49420.74元,执行费5314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前往郑州市车管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高尔夫大马牌车(车牌号:豫A×××**)一辆、大众汽车牌车(车牌号:豫A×××**)一辆、别克牌车(车牌号:豫A×××**)一辆,因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七、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张贴查封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机器设备,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
八、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需要本院出具调查令。
截止目前本院尚有5149420.74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惠瑞净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姚晓科
书记员刘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