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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欧姆绝缘子有限公司、萍乡市黄冠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302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欧姆绝缘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富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9148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萍乡市黄冠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0436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欧姆绝缘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黄冠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28.09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财产不便于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03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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