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欧姆绝缘子有限公司

某某与萍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赣0302行初4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萍乡市公园路北桥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3004913306287。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萍乡欧姆绝缘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陶瓷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76109148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溪县正大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系该公司行政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不服被告萍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萍乡欧姆绝缘子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