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赣0302行初4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萍乡市公园路北桥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3004913306287。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萍乡欧姆绝缘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陶瓷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76109148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溪县正大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系该公司行政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不服被告萍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萍乡欧姆绝缘子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