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04民初1643号
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某,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08元,减半收取计311.04元,由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