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21388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6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
被告:西安广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广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广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