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广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合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西安广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1566号    原告:合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西安广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诉被告西安广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退出合阳县城北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区域并移交该项目基础设施、景观设施、亮化设施、水面及绿化等一切设施,包括园区路、木栈道、广场、九龙柱、绿化、人工湖水系、供电、供水系统、管理用房、泵房、库房、变电房、公厕、喷泉、涌泉、景观灯、园林小品、园林小品、运动器械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阳县城北水土保持项目(九龙运动公园、九龙水上公园)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已于2020年6月14日期限届满,被告西安广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移交上述公共设施,使国家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公共利益损失不断扩大,加之九龙湖水位下降危及防漏设施正常使用,对处于县城下游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三)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西安广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前退出合阳县城北水土保持项目(九龙运动公园、九龙水上公园)管理区域,移交合阳县城北水土保持项目基础设施、景观设施、亮化设施、水面及绿化等一切设施,包括园区路、木栈道、广场、九龙柱、绿化、人工湖水系、供电、供水系统、管理用房、泵房、库房、变电房、公厕、喷泉、涌泉、景观灯、园林小品、园林小品、运动器械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