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广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广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21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广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广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源物业公司向其返还克扣工资100元、补发加班费9306元、补发降温费2150元、补发两倍工资16656元;本案诉讼费由广源物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其于2019年5月10日入职广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2019年5月工作21天,6月工作28天,7月、8月工作29天,一直工作至2019年8月31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是劳务关系错误。其主张广源物业公司克扣100元工资有证据证明,其在一审中提供了押金条,广源物业公司表示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其没有证据认定错误。 广源物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源物业公司向其返还克扣工资100元;2.判令广源物业公司向其补发加班费9306元;3.判令广源物业公司向其补发降温费2150元;4.判令广源物业公司向其补发两倍工资16656元;本案诉讼费由广源物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58年6月25日出生,2018年6月25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自称2019年5月10日进入广源物业公司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该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受聘至用人单位工作,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应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2019年5月10日,***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到广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系劳务关系,***主张劳动关系项下加班费、降温费以及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的广源物业公司克扣100元工资,因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庭审中,广源物业公司返还***工服押金100元,***表示其不再主张广源物业公司向其返还克扣工资100元的请求。 本院认为,广源物业公司已返还***工服押金100元,***不再主张广源物业公司向其返还克扣工资1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向广源物业公司主张的其他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到广源物业公司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请求并无不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 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谋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