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民终2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5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准予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