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11731号
原告: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斐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11。
原告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