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

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11731号 原告: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斐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11。 原告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