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5执6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大丰田牛栏尾路一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KKJY4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5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7000元及以11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2日起至3月23日止、以7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相关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7.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