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民终18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大丰田牛栏尾路一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KKJY4M。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龙峰一路498号龙海商务中心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H22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3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