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

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恢2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大丰田牛栏尾路一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KKJY4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工业大道28号乐趣荟广场2座1003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H8790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4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两被执行人应分期向申请执行人货款14000元及相应利息及本案受理费,如逾期未履行需另行计付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2022)粤0605执10755号。案经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平安银行、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8月8日止),并扣划账户存款7115.14元,退付本案执行费172.46元后,余款6942.68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于佛山市博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99%的股权份额(冻结期限至2026年10月12日止),因申请执行人未垫付评估费用,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6942.68元,执行费已交纳。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