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7民初2012号
原告:东莞市鸿通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林中路1号德洲城3栋213室、214室、215室、216室、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84E4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必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必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盛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工业园进业二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X4PJM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鸿通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盛路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鸿通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莞市鸿通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