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7民初4957号
原告:广东赢奥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产业大道五金智造小镇A5-7栋首层之二及二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Q59F4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盛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工业园进业二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X4PJM5A。
原告广东赢奥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盛路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广东赢奥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赢奥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