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7民初5452号
原告:广州柏仕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八一北路自编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452883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盛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工业园进业二路4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X4PJM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柏仕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盛路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柏仕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柏仕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柏仕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