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7执18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盛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工业园进业二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X4PJM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关于广东盛路通信有限公司以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7民初8214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盛路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5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以上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0607执1899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