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阳港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皖1204执1852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204民初4325号生效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阜阳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4)皖1204民初432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3035.14元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204民初432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