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02民初596号
原告: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59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安庆创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孵化中心一期B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8LHKX7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创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